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共同体名称为“山东省小学教育发展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是山东省内各地市从事小学教育的教学机构、小学师资培养与培训机构及其他相关的科研开发设计应用单位,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学术团体。
第三条 共同体在山东省辖区内,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一个开放性质的小学教育战略合作组织。接受山东省教育学会教育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指导。
第四条 共同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开展学校间交流与合作的相关活动,以山东师范大学附属小学为组织发起者,以加快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校际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推进区域教育发展为目标,为山东省内各地市小学机构的全方位发展提供交流、沟通平台,提升共同体成员的综合实力。
第五条 共同体的工作内容包括:
1. 共同研究小学教育管理创新途径。
2. 交流小学办学经验。
3. 进行小学干部交流挂职。
4. 进行小学师资交流与培训。
5. 进行教育教学观摩与交流。
6. 进行小学教育课题研究。
7. 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第二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共同体的成员为山东省辖区内各类小学教育机构、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共同体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加入共同体的意愿。
2. 拥护共同体章程。
3. 认真履行成员义务。
4. 原则上要求达到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标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共同体秘书处,经共同体主席团会议审核通过后,可加入共同体。
第九条 如有成员申请退出共同体,只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即可。两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成员资格。退出的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共同体。
第十条 原则上,山东省每个地市的成员学校不超过三所。共同体的成员数量将根据发展的程度进行限定,以确保共同体的各项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十一条 成员权利与义务
1. 有自愿加入共同体及退出共同体的权利。
2. 对共同体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3. 维护共同体的合法权益及成员间的团结。
4. 向共同体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等。
5. 遵守共同体章程,努力完成共同体交付的工作。
6. 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与共同体组织的所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共同体实行轮值主席领导,常务理事长会议审议制度。
第十三条 轮值主席任期一年,负责筹划、安排任内共同体的各项活动,制定任内共同体活动安排表。
第十四条 共同体设常务理事长12人,组成常务理事长会议,任期三年。常务理事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负责研究讨论共同体年度工作安排并监督落实。如遇重大问题决策时,可邀请部分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共同体工作的连续性,每届轮值主席应在前任主席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提前半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常务理事长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由秘书处下发至各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第一届轮值主席由共同体发起单位校长担任,在第一届轮值主席任职到期时,召开常务理事长会议,选举产生下一届轮值主席。
第十七条 首届常务理事长为参加2013年山东省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淄博会议的小学理事校长。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长离任(调任),可推荐下一任单位负责人继续担任常务理事长,但需向共同体秘书处递交申请,经主席团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九条 共同体秘书处设在山东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教育联盟管理中心,秘书长由该中心主任兼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由山东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教育联盟提供十万元人民币作为共同体成立启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争取社会捐赠每年二十万元人民币作为活动经费,共同体各成员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会费。地处农村、偏远或资金困难的成员,可提出书面申请,共同体经讨论后可予以酌情减、免会费。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报销项目由秘书长审核,由轮值主席负责签字、报销。由共同体轮值主席指定人员每年向共同体全体会议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费用于奖励共同体内在管理创新、课题研究、教学明星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干部和老师。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小学教育发展共同体自章程发布之日起宣告成立。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